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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应聘到某机械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06 点击:97次

对于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来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李某应聘到某煤矿生产企业工作。由于年底追赶生产指标,因此,企业对于李某等一批新进工人只进行了约15小时的紧急培训,便要求李某等人投入到生产工作中去。但是李某等工人均表示,培训时间过于短暂,许多生产技能以及安全救护措施都没能充分理解,而且一部分必要的安全知识并没有进行讲授。在这样的状态下进行井下工作,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所以要求工矿延长培训时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来进行培训,等到自己的安全生产水平达到符合要求后才能上岗工作。那么请问,对于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来说,国家对于培训时间的要求是怎样的?对于培训内容又有怎样的规定?

J9九游会国法律出于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考虑,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于新上岗的人员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并且对于岗前培训时间作出严格的规定。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我国法律不但延长了安全培训时间,而且对于培训内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关于培训内容,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在本案中,李某等应聘到煤矿企业工作,国家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时间以及内容都做了明确规定,所以煤矿企业对于李某等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培训必须达到72小时以上,且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我国法律对于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作出规定,是为了有效保障新上岗的人员的安全利益,在这些特殊行业的生产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只有当培训人经过法定的培训后,才能掌握基本的安全技能,保护自己的人身利益。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

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所以拒绝为这些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评析]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与职工虽然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因此,张某所在公司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张某等人办理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应当依法修改合同内容并为张某等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被辞退 能得到赔偿吗

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做法合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故按照责任法定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责任。

综上,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李某,男,1955年9月2日出生。2008年3月5日,李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书面合同,公司也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17年9月3日,该公司以李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之后,李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经济赔偿。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不少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仅系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诚然,《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和补充,是对具体问题的细化,使其更有操作性和执行性。因此,在补充和细化的问题上,应与《劳动合同法》相同乃至优先适用的效力。

实践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现象,如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此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与劳动者一直保持劳动关系。显然,这对用人单位十分不公平,且不具有操作性。

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法院网-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

李某到一家公司应聘,声称自己本科硕士学历,公司因为急缺人才高薪聘用了他,工作了几个月,李某因为多次

公司急需人才,而李某声称自己本科硕士学历应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来,李某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且和李某没有那么高学历的因素有关,所以,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诉讼法院请求李某赔偿。

案例分析题 2012年3月1日,李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两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实际约定6个月违法,属于无效。参考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

试用期工资1200元低于2500元正式工资的80%,属于违法。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缴纳押金违法。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李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尚未具备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属于双方协商范畴,单位可以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李某提出辞职属于其个人权力,但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符合法定条件,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